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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某、姜某甲与姜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许某,居民。原告姜某甲,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乙,居民。原告许某、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姜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6630元,由原告许某、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霜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