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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受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邵铄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受初字第68号起诉人邵铄兰,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收到起诉人邵铄兰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作出的沪公闵行罚决字(2014)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曾受理起诉人邵铄兰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治安处罚一案,并依法作出(2015)闵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请、同一被告再次诉讼,显属重复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法释(2000)8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邵铄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成审 判 员  蒋宇娟代理审判员  田姝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