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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亚葛与兰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葛,兰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李亚葛,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兰齐德,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李亚葛与被告兰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亚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兰齐德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