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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小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与被告周其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周其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小初字第1444号原告王新,又名王鑫,男,汉族。被告周其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周其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欠款纠纷已全部结清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周其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对周其昌的起诉。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张明光审判员 任远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