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书庆诉被告张虹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1:赵瑞,系包头市东河区回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2:刘秀珍,女,193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3810280922)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二轻楼3栋32号。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庆诉被告张虹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虹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天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