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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阆中汇海公司与王仕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王仕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卢勇。委托代理人李洪友、朱灿林,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华。委托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