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苗坤与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苗坤,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方苗坤。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苗坤与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苗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苗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