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行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崂行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大厦西塔楼829室。法定代表人柳忠旭,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翠杰。委托代理人王亚平。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了崂计费征字(201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何新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