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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粟松与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松,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59号原告粟松,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惠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375-8。法定代表人易明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姝,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粟松与被告重庆金宏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粟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