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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曾顺昌与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顺昌,赖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曾顺昌,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赖永生,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顺昌与被告赖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顺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顺昌要求与被告赖永生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据此,原告曾顺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顺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顺昌负担。审判员  林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