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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门毓平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毓平,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门毓平,男,1958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魏伟,男,1953年11月生于宁夏西吉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门毓平与魏伟(2013)青民初字第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门毓平于2015年7月14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刘兴发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毅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表案件类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其它√案号(2014)青执字第1040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人门毓平被执行人魏伟第三人文书种类裁定书主审法官结案日期2015年7月14日生效日期2015年7月14日发布人发布日期年月日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