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世博信托家私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狮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世博信托家私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凯狮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世博信托家私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凯狮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惠州市世博信托家私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凯狮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世博信托家私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双方争议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双方有约定管辖,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