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金定与卫冬桂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定,卫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定,女,193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冬桂,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金定与被执行人卫冬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1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卫冬桂已自动履行标的款5000.00元;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卫冬桂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街5-45号建筑面积为48.07㎡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卫冬桂在外居住,仅此一套住房,该住房尚不能进入拍卖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宇震审 判 员 郑文良人民陪审员 卫济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