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宁德权与吴爱明、廖玉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权,吴爱明,廖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42-1号原告:宁德权,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爱明,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廖玉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生效,原告宁德权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德权名下位于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望城花园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