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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阳伟申请执行王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阳伟,女,1977年5月17日生,苗族,住文山市银都家园**栋****室,身份证号码:5326221977********。被执行人王桂山,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水车寨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82********。关于阳伟申请执行王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桂山所欠申请人阳伟的借款65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王桂山于2015年6月开始每月赔还5000元,直至还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