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明祥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齐明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5楼,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明祥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明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明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明祥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原告齐明祥承担。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