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飞,张奇龙与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张奇龙,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飞,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张奇龙,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宗州,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张奇龙诉被告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张奇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张奇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飞、张奇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张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王飞、张奇龙负担。审 判 员 蒋玉君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