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上帝王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上帝王村村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蒲某某,男,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咸阳,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上帝王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上帝王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