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兰诉被告谢洪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兰,谢洪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吴金兰,女,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曾新明,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祥,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洪星(曾用名谢青山),男,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兰诉被告谢洪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兰承担。审判长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