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方清,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