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莲与被告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莲,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莲。被执行人于红。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