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包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舒文娣。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被执行人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被执行人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庄颂江。被执行人万忠新,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郭华平,住北京市密云县。被执行人包月珠,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包月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包月珠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希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浙江万联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海斯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忠新、郭华平、包月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6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