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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国彬与王春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彬,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员,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党校楼2号楼7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付永海,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林场职工,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家属楼。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玉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国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永海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