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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宇竣与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宇竣,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蒋宇竣。被执行人蒋海英。本院在执行蒋宇竣申请执行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全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