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宇竣与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宇竣,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蒋宇竣。被执行人蒋海英。本院在执行蒋宇竣申请执行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全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