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桂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66号原告:桂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