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相东与李桥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东,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东,男。法定代理人:朱艳茹,女。委托代理人:朱凤田,男。被执行人:李桥,男。申请执行人李相东与被执行人李桥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相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14年度抚养费60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凤田自认:李相东自2013年6月2日至今一直与李桥共同生活,未与其母亲朱艳茹共同生活,未产生实际抚养费用。现又申请执行李桥给付李相东2014年抚养费6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相东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2014年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