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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行申执审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涟源市人民政府与吴惠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涟源市人民政府,吴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涟行申执审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建明,市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薪哲,涟源市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易学文,涟源市房产局干部。被执行人吴惠军。委托代理人朱志娟。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对被征收人吴惠军名下坐落于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97417元(存储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专用帐户内)。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照《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根据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时结清。四、被征收人吴惠军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涟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如逾期未履行,将决定对被征收人吴惠军实施货币补偿。申请执行人称,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吴惠军后,吴惠军在法定期间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没有自觉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辩称,涟源市人民政府征收他的房屋,应给予他安置方式选择权,他要求产权置换。经审查查明,“涟源市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罗家佃居委会,该项目于2013年3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43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因吴惠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涟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局于2013年9月26日向吴惠军送达了《关于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的通知》,通知其配合调查。2013年10月25日,涟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发布《关于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2014年1月15日,涟源市人民政府发布“涟政公(2014)1号”《关于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并附《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1月22日,涟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发布《关于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2014年1月27日,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涟政函(2014)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幸福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于当日送达了吴惠军。经过房屋评估机构公示、估价机构选定等程序后,经涟源市公证处公证,抽签确定双峰县平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2014年4月8日,双峰县平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估价报告》,确定吴惠军房屋市场价值为97417元。2014年4月10日,涟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将该《估价报告》送达给吴惠军。2014年4月28日,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吴惠军。吴惠军在法定期间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没有签订协议、拆除房屋。2014年7月7日,涟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将房屋征收补偿款97417元以吴惠军为储户名专户储存,并通知其领取。2014年7月17日,涟源市人民政府书面催告吴惠军履行义务,但吴惠军至今未拆除房屋。本院认为,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吴惠军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涟政函(2014)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其坐落于蓝田街道办事处罗家佃社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具体由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焕明审 判 员  谭 芳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