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64号原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马天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海军、明兴权,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法定代表人:张文龙。本院受理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6213991.75元及利息。经审查:本案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且诉讼标的额达到76213991.75元,按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5.1实施》第二条规定,涉案标的额超出本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5.1实施》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李海健审判员 侯伟邦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