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月明与程彦平、肥乡县佳航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明,程彦平,肥乡县佳航运输队,肥乡县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韩月明。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京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彦平。被告肥乡县佳航运输队。住所地肥乡县肥乡镇高庄村南。被告肥乡县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金源商业广场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向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月明与被告程彦平、肥乡县佳航运输队、肥乡县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月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月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立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