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李杰,赵春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李杰,赵春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附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679-1。负责人陈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道君,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春,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诉被告李杰、赵春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杰、赵春的起诉。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腾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