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运友诉被告罗忠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付某某,男,48岁。委托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47岁。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