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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国坚申请执行田廷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坚,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仙居县人,现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田廷山,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澧县人,现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陈国坚申请执行田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田廷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租金等费用共计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了解,均未发现田廷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陈国坚与被执行人田廷山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盛高审判员  徐秀娟审判员  秦周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