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秀岩与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岩,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岩,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祥泰小区12号楼。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兴荣村。法定代表人赵双涛,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孙秀岩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赵双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5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