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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朋江与陈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朋江,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胡朋江,男。被执行人陈正华,男。本院在执行胡朋江与陈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谭环栋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