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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程,嫩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沈洋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