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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被执行人鲁某某,女。鲁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补偿款106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所申请执行的标的106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第三条协议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