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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玉林市光强农机有限公司与谢绪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光强农机有限公司,谢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光强农机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名山镇外环北路万花小区A1栋2-2号。法定代表人:宁光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绪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光强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光强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绪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谢中力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