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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孝灿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孝灿,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失火罪,经闽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4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逮捕。因犯失火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生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孝灿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明、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孝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孝灿到闽清县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其自己的责任田内种植桉树过程中,因看见田间的荒草比较长,就想用火焚烧比较快。于是被告人陈孝灿先在需要焚烧的地方上方清理出一米多宽的隔火带后,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结果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04亩,其中有林地3472亩(其中幼树181亩),桉树采伐迹地32亩,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桉树以及其他阔叶树等,经济损失804496.73元。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孝灿的供述、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孝灿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504亩,其中有林地3472亩(其中幼树181亩),经济损失804496.73元,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孝灿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孝灿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孝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孝灿到闽清县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其自己的责任田内种植桉树过程中,因看见田间的荒草比较茂盛,就想用火焚烧荒草较省力。于是在将要焚烧的地方上方清理出一米多宽的隔火带后,就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结果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04亩,其中有林地3472亩(含幼树181亩),桉树采伐迹地32亩,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桉树和阔叶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04496.73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系被告人陈孝灿在自己的责任田烧杂草时引起的火灾。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森林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人责任田处,以及火灾后山场的概貌情况。3.鉴定书一份,证明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04亩,其中有林地3472亩(含幼树181亩),桉树采伐迹地32亩,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桉树和阔叶树等,经济损失804496.73元的事实。4.林业物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50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472亩(含幼树181亩),桉树采伐迹地32亩;被烧毁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桉树及阔叶树等;被烧毁林木蓄积量为13589.8346立方米,经济价值804496.73元。5.抓获被告人陈孝灿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孝灿于2015年4月15日在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6.(2012)梅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孝灿于2012年7月24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7.户籍证明函一份,证明被告人陈孝灿个人身份的基本情况。8.被告人陈孝灿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15日发生在塔庄镇秀洋村“路头崖”山场森林火灾是被告人陈孝灿引发的事实。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均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孝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50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472亩(含幼树181亩),经济损失人民币804496.73元,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孝灿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鉴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孝灿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维护林区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孝灿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俞桂天人民陪审员黄立兴人民陪审员陈玉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江玉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