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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冬丽与被告夏新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丽,夏新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张冬丽,女,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委托代理人赵爱英,女,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夏新齐,男,汉族,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丽与被告夏新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退回337.5元,由原告张冬丽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