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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青岛金马诺工贸有限公司与宋香、张崇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马诺工贸有限公司,宋香,张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70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马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兴隆支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大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香。被执行人张崇栋。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马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香、张崇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