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9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