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有山、魏启华与陈安桂、曹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魏某某,陈安桂,曹先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曹某。原告魏某某(又名魏其华)。被告陈安桂。被告曹先。本院在审理原高曹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陈某、曹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魏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曹某某、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第荣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