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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廉沁兵与王军占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沁兵,王军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26-1号申请人廉沁兵,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占,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廉沁兵与被执行人王军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军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占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