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廉沁兵与王军占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沁兵,王军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26-1号申请人廉沁兵,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占,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廉沁兵与被执行人王军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军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占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