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开保定与杨文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保定,杨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开保定,男。被执行人:杨文志,男。本院在执行开保定与杨文志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