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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金顺机电有限公司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金顺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武进金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于家村。法定代表人邵亚良,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金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货物的数量、质量和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故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因其注册在中国,属于中国法人,故并不构成涉外因素;其次,本案争议标的额亦未超过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最后,被告的住所地为“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