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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丁梅英与大港街道港南社区管理服务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梅英,大港街道港南社区管理服务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丁梅英,被告大港街道港南社区管理服务站。原告丁梅英诉被告大港街道港南社区管理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09年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离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11个月的多劳费2200元及工资7800元(1300元/月×6月)。经查:工商部门并无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梅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