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4年19月23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号。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徐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 判 员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