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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74年19月23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号。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中街**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徐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 判 员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