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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与泗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泗县粮食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朱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礼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刘效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震、人民陪审员周明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泗县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97元,减半收取为12648.50元,由原告泗县虹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人民审判员 周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