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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丽娟与薛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娟,薛龙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67号原告:宋丽娟,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薛龙云,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丽娟诉被告薛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丽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娟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丽娟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