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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恒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广东恒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雷,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覃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广毅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向金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嫣娉 搜索“”